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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和《内蒙古农业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致力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科建设和学风建设,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担任。委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在岗前能任满一届任期。院士年龄不限。青年教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兼顾学科、专业规模和发展, 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委员包括推选委员和直聘委员。  

第六条 推选委员由各学院(部)等实体教学机构按照教授(包括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下同)比例通过学院教师民主推荐、学院(部)教授委员会集中审议、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方式,公开公正地遴选产生。教授人数在10人以内的学院(部)可推选委员1人;教授人数在10人以上的,每多出10名教授可增加推选委员1人,不足10名的按四舍五入计算。校长为学术委员会委员。直聘委员为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直聘委员不占各学院(部)推选委员名额。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各学院(部)上报的委员候选人经由校长办公会议拟定委员人选、校党委会审定、校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 3337人组成,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情况与实际需要,也可适当增减委员名额。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兼任,也可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职务委员,校长直聘的职务委员最多不超过2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学院(部)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院(部)学术委员会职责由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承担。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章程;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每个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和聘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由各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为了加强工作协调,专门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可在其他专门委员会交叉任职。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对推选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或必要时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其所在学院(部)另行补选。对直聘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并可另行补聘。补选或补聘委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章程第四条规定,其选聘程序按本章程第六条、第七条办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秘书处挂靠学校科技处,秘书长由该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制订或修订原则。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定:  

(一)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二)学校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四)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审定以下事项的学术评价规则,组织相关的学术评议: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特聘)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推荐人选、各类重要人才项目和人才工程候选人等;  

(二)自主设立各类科研、学科建设基金、科研或学科建设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学校重要教学、科研或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使用;  

(三)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院(部)的设立、合并、撤销及更名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学科与师资建设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提出咨询意见;  

(二)为学校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学科、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三)审议硕士、博士留学生教育评价体系;  

(四)其它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学与人才培养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审议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 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或修订的指导意见;  

(三) 审议学校重要教学成果和奖励评价规则,对外推荐有名额限制的教学成果奖;  

(四) 审议学校教改项目管理办法;  

(五) 评定经抽检有问题的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  

(六)为学校教育发展、教学改革、教学规划等提供咨询意见;  

(七)为教学平台建设项目、中外合作办学及学分互认、教育教学重大改革等提供咨询意见;  

(八)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九)为导师聘任基本条件、学位授予标准等提供咨询意见;  

(十)其它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科技评价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审议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 审议学校重要科研成果和奖励评价规则,对外推荐有名额限制的科研成果奖;  

(三) 评定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  

(四)为科技评价标准制订、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意见;  

(五)审议学术道德规范,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学术争议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建议;  

(六)为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七)指导、组织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八)其它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院(部)教授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其章程承担学位评定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及学校职能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  

第二十五条 对其他未列明的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四章 运  行

   

第二十六条 各委员会每年均需制定工作计划。学术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会议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会议制度是学术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经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集,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组成。凡需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部)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汇总,然后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在学术问题上,应注意尊重少数人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若干旁听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召集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学院(部)教授委员会主任联系会议。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组、学科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讨论决定专门委员会重要学术事项。专门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专门委员会每年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教授委员会会议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讨论决定学院(部)重要学术事项。教授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教授委员会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学校设立委员津贴与学术基金,委员可受主任委托组织考察交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章程。   

第四十条 对于跨学院(部)的学科学位点及科研平台等学术资源,以学科点、平台主任所在学院(部)为主,有关学院(部)配合,共同做好共享共建工作;对于跨学院(部)的相关学术标准制定权、初审权和终审权归属学术资源所在学院。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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