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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23个不允许

添加时间:2025-04-24 编辑:马靖靖 浏览次数:0

1.不得存在编报虚假预算的情况;

2.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与本项目不相关支出,比如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或国际合作交流费等费用;

3.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应由教育经费承担的学生培养或论文答辩等费用;

4.不得存在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的情况;

5.不得存在委托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进行测试化验加工的情况;

6.不得存在以测试化验加工名义转包科研任务,以隐瞒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以虚构或增减测试化验加工项目、提高或降低测试化验加工标准,以预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等方式,变相转移、套取资金的情况;

7.不得在仪器设备购置、试制、租赁、维护、使用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浪费、无正当理由的闲置或重复、排他性占用的情况;

8.不得存在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的情况,因不具备条件而委托第三方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除外;

9.不得存在列支购买论文、项目申请书、进展报告及结题报告等费用的情况;

10.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打印纸、硒鼓、U盘、个人计算机及配件等通用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费用,列支日常办公用的水、电、气、暖、通讯费、邮寄费、房屋租金等支撑条件费用;

11.不得超标准发放劳务费,包括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超范围发放劳务费,包括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发放专家咨询费;不得存在以任何形式回收劳务费的情况;

12.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

13.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论文润色、编辑、翻译或修改等费用,不得在依托单位制定的掠夺性期刊预警名单上发表论文并列支发表费用;

14.不得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知识产权费用,包括知识产权代理费;

15.不得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16.不得存在项目资金在原依托单位违规使用的情况;

17.不得存在项目资金在合作单位违规使用的情况;

18.不得存在结余经费违规使用的情况;

19.不得存在项目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不一致的情况;

20.不得将其他项目的支出调账到本项目;

21.不得存在长期借款不及时冲账的情况;

22.不得存在项目执行期间经费执行率低于50%的情况;

23.不得存在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等不符合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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