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和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对科技成果产出、应用、转化情况进行有效归集和统计分析,提供相关成果发布、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交的对象
主要包括科技活动产生的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科技成果。
二、汇交的范围
(一)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
1.自治区科技厅立项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综合绩效评价合格的,须进行成果登记后领取评价结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在立项任务书(合同)中,应对科技成果登记进行约定并监督实施。
2.盟市财政资金立项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应进行成果登记并监督实施。
3.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等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应进行成果登记。学校将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定期披露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成果信息的统计,并向科技厅汇交。
1.学校承担的横向课题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应进行成果登记。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的技术交易,应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社会资金投入形成的技术秘密等涉密科技成果,自愿办理成果登记的,提交成果登记材料前由成果持有单位自主进行脱密处理,确保不出现失泄密问题。
(一)属于科技成果登记的,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官网,进入政务服务平台“科技成果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二)属于技术交易的,请登录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官网,通过“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未开展上述成果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成果,重大科技成果的对接活动和落地转化事宜,成果持有/转化责任人应及时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统计报表》(见附件4),报送科技处成果管理科,科技处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
(一)科技成果登记
1.我校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所有人应在项目任务期满、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后十五日内,通过“科技成果登记管理系统”填写成果登记材料(包括科技项目基本信息、科技成果信息、知识产权状况、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需求等重点内容,见附件1“申报人用户手册”、附件2“科技成果登记编写报告提纲”),填写完成后提交至科技处,并告知科技处成果管理科。
2.科技处收到成果登记材料后十五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科技厅。
科技厅对成果审核通过并赋登记号后,成果完成人将带有“科技成果登记”水印的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三份)盖学校公章,报至科技处成果管理科1份、内蒙古科技成果中心2份。
3.科技项目涉及多个承担单位的,由牵头承担单位(主持单位)负责登记、审核工作。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项目负责人、成果完成人或所有人(简称“项目负责人”)应通过“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系统”填写认定登记材料,并将纸质材料(包括技术合同、技术合同交易额核定表(见附件3)等)提交至乡村振兴研究院;在收到登记材料十五日内,乡村振兴研究院联合法务等相关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实,核实无误报送科技厅成果技术转化中心审批。
科技厅成果技术转化中心审批通过后,成果负责人分别向学校科技处成果管理科和乡村振兴研究院技术推广科各提交1份完整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材料用于备案和项目管理。
(三)已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成果不重复填报。
(一)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向社会开放,提供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的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企业、机构及个人可登录系统,免费浏览、查询和筛选科技成果信息。
(二)自治区科技厅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单位登记汇交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进行评估、筛选,对具备转化条件、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通过内蒙古科技大市场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发布、推介。
(三)鼓励企业、机构及个人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发布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开展科技成果加工、集成、熟化、包装、推介、撮合、交易等工作,加快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扩散与传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四)自治区科技厅对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成绩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优先支持申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对符合规定的技术交易活动给予后补助支持,未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成果登记的按规定不予补助。
联系人:周华敏(科技处,成果登记),电话:0471-4304788(内线:4788)
黄明斌(乡村振兴研究院,技术合同登记),电话:0471-3974332(内线:4332)
科技处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