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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区域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26-01-30 编辑:马靖靖 浏览次数:0

内蒙古农业大学区域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农业大学区域创新中心建设、运 行与管理,引领内蒙古农业大学优势学科创新资源深度服务 自治区各盟市产业创新发展,提升学校科技创新对自治区各 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支撑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思路是 充分发挥学校农牧林水草乳沙等学科平台和人才团队优势, 面向自治区各盟市主导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科技创新需求, 以解决产业链提质增效核心问题、提升重点产业创新能力和 竞争力为目标,联合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 企业以及社会多方力量,与地方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 创新、研发服务的重要创新平台,是学校科研平台的重要组 成部分。

第三条 区域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是在自治区各盟市 布局建设一批创新机制灵活的学校外设研发机构。中心可根 据各地实际情况,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为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不纳入机构编制核 定范围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将中心建设成为具有 “参与单位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人才优势富集化 ”等特点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 区域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学校人才团 队、科研平台、各地乡村振兴实验站、科技小院等创新资源, 与各盟市政府、高校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有组织紧密合作,以 “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共赢 ”为原则,通过组建创新 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共同承担国家、 自治区和各盟市各类纵 向科研项目,积极承接各地企事业单位的横向委托和成果转 化项目等,拓展学校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范畴,深度服务支 撑自治区“五大任务 ”践行见效。

第二章 建设运行机制

第五条 区域创新中心是学校与盟市政府合作共建的 区域创新平台,中心的设立需以学校与盟市政府签订合作协 议为前提。区域创新中心应由所在盟市具有较强研发创新能 力的教学、科研或企事业单位作为依托单位(举办单位), 由学校选派专家担任中心主任(法人代表)。

第六条 中心主任原则上从学校在岗教职工中选聘,按 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科技处考核、学校聘任的程序聘任, 聘期 3 年,可连续聘任。 中心主任人选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与 区域创新中心主体研发定位紧密相关的专业背景,与中心所 在盟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具备较强的大局意识和联络沟通 能力。区域创新中心副主任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由主任和依托

单位协商提名任命,对中心主任负责。一般应由中心依托单 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中心常务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开展日常 业务工作。

第七条 中心主任是中心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科 技处统一指导下全面负责区域创新中心的事业发展和各项 事务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

(1)执行学校和理事会决定,负责校地合作日常事务 的对接协调和组织实施,完成学校和理事会交办的各项校地 创新合作任务。

(2)拟订中心的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上报 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执行落实;

(3)制订完善中心的内部规章制度,处理中心日常运 营、经费资产管理、项目组织实施、 中心考核评估等管理事 务, 向理事会、学校和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 中心设立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 任负责制。理事会由理事长定期召开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审 定中心的建设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决策、研发资金使用、人 员聘用等重大事项。理事单位成员由学校、 中心依托单位、 中心所在盟市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心所在盟市教学、科研和企 事业单位组成;成员单位一般不超过 15 家,原则上由学校 任理事长单位。中心理事会由 10-15 人组成, 由各理事单位 选派代表按一定比例组建,原则上理事长由学校选派代表担 任。

第九条 中心成立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创新中心专 业技术工作进行指导。技术咨询委员会由中心聘请的全国范 围内相关领域领军专家、理事单位技术代表组成。

第十条 中心须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设立管理办公 室,并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方向(或研究室) 等,明确技术负责人和组成成员。中心应在所在盟市有关部 门和依托单位支持下,设置专用办公场所,并建立与依托单 位科研场所共用共享机制;应加强科研仪器配备、研发课题 组织和人才团队建设,完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示范工作体 系。 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 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 行管理。

第十一条 区域创新中心应坚持市场化运营, 自我管理, 自负盈亏, 自主开展创新经营活动,解决从技术突破到产业 化之间的衔接问题,将研发作为主业、技术作为产品,提供 综合技术创新服务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将竞争性科研项目、 市场化服务收入作为经营资金来源,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配 置创新资源的经营方式。

第三章 管理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区域创新中心由学校科技处负责统筹管理 与业务指导,负责区域创新中心的布局规划、中心主任聘任、 建设支持保障、管理考核评估等事项。

第十三条 区域创新中心纳入《内蒙古农业大学科研平 台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范畴,并参照自治区高校协同创 新中心标准,从学校科技发展基金中资助运行经费。运行经 费主要用于区域创新中心工作人员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 劳务费、仪器设备维修(护)费等支出。合作盟市、企业等 支持的专项经费,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或企业财务规定支出, 同时接受合作方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为创新中心购置的仪器设备按照《内蒙 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必须装配在 区域创新中心并由中心主任管理。

第十五条 区域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制 度,围绕学校发展规划,科学设定区域创新中心工作绩效目 标,建立以工作成效为依据的绩效激励机制。 中心应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内容包括基本信息、 年度建设情况、成果统计、亮点工作或标志性成果情况、下 一年工作计划等。定期评估每 3 年进行一次,评估材料包括 年度报告、定期评估总结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等;科技处组 织专家评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优秀比例不超过 30%,考核不合格的中心主任不再续聘。

第十六条 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中心主任在满足职称 评审条件下,可按“农业推广系列 ”优先评审职称;若考核 结果为优秀的,参评其他系列职称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可 优先评审。

第十七条 中心主任可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领军人才 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内农大党发〔2024〕58 号)中“平 台后备负责人 ”评审条件聘任,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对中心主任按照聘任岗位职责设置额定工 作量的基础上,减免 30 学时工作量。并将中心工作经历视 同职称评审条件中的“实践锻炼经历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蒙古农业大学区域创新中心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内蒙古农业大学区域创新中心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估要点

权重

组织管理

(20%)

组织体系

推进独立法人单位实体化运行情况

10%

理事会(董事会)、中心主任( 总经理)和技术指导委员 会机制完善,运行良好。

5%

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包括科研项目、资金等),落实到位。

5%

保障措施

(20%)

队伍建设

1. 中心主任及各方向技术带头人的技术水平、影响力和 作用发挥;

2. 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参与及发挥作用情况;

3. 科研人员的数量( 一般不低于 15 人)、科研人员学历 层次、职称晋升情况和技术水平提升情况,人才队伍发 展变化趋势。

10%

基础设施

1. 共建单位办公条件充分满足中心研发、办公、技术交 流等需要;

2. 现有仪器设备的总数量及原值总值、仪器设备使用 率;

3. 新增先进仪器设备、软件、 中试生产线设备情况。

5%

经费投入

1. 建设主体投入情况;

2. 共建单位投入情况;

3. 各级政府投入情况;

4. 市场化经营收入情况。

5%

科研情况

(40%)

合作对接情况

1. 与当地共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接情况;

2. 与当地企业合作对接情况;

3. 与当地企事业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情况。

10%

承担项目情况

1. 与当地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项目情况;

2. 与当地企事业单位联合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情况;

3. 承接当地企事业单位横向委托项目情况。

20%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估要点

权重


科研产出情况

1. 解决当地产业技术难题或突破重要共性关键技术情 况;

2. 取得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 标准、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获批专利情况。

3. 获得科学技术奖励情况及中心人员对获奖成果贡献。

10%

社会服务

(20%)

成果转化

1.技术攻关总量、产出成果数量及发展趋势;

2. 实际转化应用成果数量、与近三年取得成果总数的比 例及发展趋势。

5%

产业贡献

1.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种在当地示范应用情况,为当 地农牧业增加经济效益情况;

2.专利、技术( 工艺)合同转让情况;专利实施、新产 品生产、新技术或新工艺应用为其他单位新增的销售收 入、利润或经济效益情况;

3.为行业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与创新服务情况; 4.梳理本领域技术需求或技术预测情况。

10%

开放共享

1. 与共建单位资源共享及协作支持情况( 必要时可问卷 调查);

2. 与其他行业上下游企业及高校院所科研单位等的合作 情况及发展趋势;

3. 中心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情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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