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国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的进程,提高我国在此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转基因植物产业,国家设立了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执行期为5年。为保证该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重点支持我国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转基因研究与产业化,促进我国植物转基因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科技企业集团,推动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
第三条 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突出创新,整合优势农业科技力量,形成国际一流的国家农作物转基因研究开发体系。
第四条 以国家财政投入为引导,吸引地方和社会各界的资金投入,开创全社会参与科技兴农的新局面。
第五条 坚持自主开发和技术引进相结合,注重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我国的农业生物资源优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指南发布。科技部根据转基因植物领域的发展动态,定期制定项目指南和支持重点,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课题申报。课题申报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课题主持人须为副研究员以上技术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的在职研究人员;年龄在55岁以下(含55岁〕,从事相关课题研究达两年以上;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以本人为主的有关论文5篇左右;
2.申请基因创新研究内容,须具备开展课题研究、基因分离和克隆的基础材料;
3.申请基因转化内容,须具有应用价值的目的基因,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的基因;
4.申请示范与产业化内容,须具有已批准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的转基因作物新品系或新品种;
5.申请中试与产业化基地内容,须具有一定规模的试验、开发条件和仪器设备,并落实1:1的配套资金;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按项目指南的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经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第八条 课题招标。课题采取公开招标或择优定向委托的方式选择。科技部首先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材料,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招标和评审。
第九条 专家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创新性(包括研究意义、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技术路线)、可行性及应用前景、经济效益等进行客观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报科技部。
第十条 课题立项。科技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并进行各方面的综合平衡后,对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配套条件较好的课题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一条 合同签定。对已确定立项的课题,科技部与课题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定任务合同书。
第十二条 经费下拔。对已签定合同的课题,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将课题经费指标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足额将课题经费转拨到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检查评估。为了增加课题研究活力,专项采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委托专家委员会或中介机构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专家组对课题评估后,提出评估报告报科技部。
第十四条 课题调整。科技部根据评估报告对课题内容和经费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执行较差的课题,停拨经费及终止合同执行;课题主持人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领事先报告科技部,经科技部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主持人的课题,终止其合同的执行。
第十五条 课题验收。合同到期后,承担单位要及时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和结题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科技部组织专家按合同要求进行课题验收。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积极支持和鼓励开展本领域内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际合作和交流中,应注意维护我国的自身利益,保护我国特有的生物资源和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方案须经科技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结合专家委员会的咨询,专项实行科技部和财政部、课题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课题承担单位的分层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部是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审批立项,签定合同;编制专项年度计划和专项预决算;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课题招标、论证、检查、评估和验收等。
第十九条 财政部是专项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专项经费预决算,与科技部联合审批下达项目经费,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组织课题申报,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将课题经费及时足额转拨到课题承担单位,并协助科技部督促、检查课题执行情况;对课题承担单位上报的课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汇总,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主持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队伍、落实配套资金和条件,保障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课题主持人每年1月份按要求将上年度课题计划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课题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课题承担单位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课题任务全面完成。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受科技部委托,负责提出项目指南建议、进行课题评审、检查、评估,并向科技部提供评审评估意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的国家引导资金为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联合下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部负责提出专项的总体经费安排和年度预算安排,报财政部核批后,组织实施。科技部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报告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由国家财政专项拔款。其中转化基地和产业化项目要求相关地方或申报企业按1:1相应配套,也可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来配套。为鼓励企业投入,国家对于有配套资金的申报企业优先给予引导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课题因故撤消或终止,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剩余经费可用于该项目其他课题的研究。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与财政部将不定期地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所获成果,包括新的基因、品系、品种,由成果完成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成果管理的规定进行登记和专利申请,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三十条 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一条 由企业和国家共同投资的课题所获得的成果,企业优先享有使用权。国家鼓励企业、地方、个人等多渠道进行成果的示范推广,使之迅速产业化,以股份制形式将各方联系到一起,并保证各自利益的体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