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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含评估细则)(教技函〔2019〕71号)

添加时间:2022-06-27 编辑:马靖靖 浏览次数:5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组织工程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培养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任务是以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立足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优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工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夯实行业技术基础,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国家战略需求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第四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发挥科研育人作用,深化科教融合,以人才的创造性精神、创造性思维、创造性能力为核心,通过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培养具有创意、创新、创业能力的高水平工程化人才,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为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拟定布局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二)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负责工程中心建设立项、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五)拟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政策。

第七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工程中心紧密对接行业和区域科技、经济发展需求。

(二)推进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落实建设资金和配套条件,提供政策支持。

(三)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工程中心建设申报、论证,指导和监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队伍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并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提供人力资源、研发场地、设备设施等配套保障条件。

(二)将工程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工程中心管理和运行制度,支持工程中心相对独立运行管理。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组建技术委员会。

(四)负责工程中心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助做好工程中心验收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意见,提出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建议。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包括发布建设领域(指南)、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 工程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符合建设领域(指南)及相关要求,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清晰,建设方案可行,研究方向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本行业有重要影响。

(二)依托学科应为优势学科或学科群,建设起点高,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

(三)具备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条件及经费保障。原则上工程中心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建设期新增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验证和中试物理空间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

(四)拥有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富于创新、产业服务意识强、科技成果转化经验丰富的创新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五)拟申请的工程中心,一般应是已运行良好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技术研发平台,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技术储备。依托高等学校应具有完善的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及相关要求,编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大纲详见附件1)。依托高等学校应确保建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承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教育部。

第十二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批复立项。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编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组织专家组对工程中心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落实建设经费与保障条件,实施建设。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探索社会企业和自然人等多元方式融资建设工程中心,开展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工程中心与合作企业共建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负责本校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校级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工程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工程中心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工程中心的全面工作,并设立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工程中心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遴选和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工程中心主任的聘任条件是:学术造诣深厚、工程技术研究水平高、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身体健康,首次聘任时年龄不超过55岁,且应为本单位全职人员。工程中心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根据技术与行业发展趋势和需求,指导审议工程中心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工作,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研究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调整建议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

技术委员会由行业与技术领域的科技、工程、企业界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来自依托高等学校的成员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每届聘期5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技术委员会由高等学校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依托高校之外的专家担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研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为依托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在2年(含)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则上规模不少于50人。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以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为导向,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承担国家、行业和区域的重大科技任务,持续为技术创新和产业进步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深化科教融合,加强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参与工程实践,支持研究生参与工程技术攻关,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协同创新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广泛吸引优秀人才开展技术协同攻关,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强化技术标准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重视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技术成果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着力营造求真务实、潜心问学、诚实公正、水到渠成、理性质疑、协作开放的创新文化,加强自我监督和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学素养,防范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提交至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加盖公章后的纸质版报送教育部,并在依托高等学校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升级为国家级创新平台后,原则上不再保留原工程中心牌子,不再纳入工程中心管理序列。支持依托高等学校申请组建新的工程中心。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和建设内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准予调整。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报送《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3),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验收工作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立项批复文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和《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进行现场验收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经教育部批复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二十九条 现场验收和综合评议包括:

(一)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对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审阅工程中心档案资料,实地考察工程中心中试与工程验证环境、设备设施及用房等条件建设情况。

(三)对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讨论,提出评议性指导建议,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纳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序列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将被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按照相近研究领域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5年,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正式开放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应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定期评估。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负责工程中心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工程中心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将给予一定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未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序列。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依据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申请工程中心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规范工程中心定期评估工作,引导激励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估是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重点检查工程中心评估周期内的运行情况,其目的是建立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高质量,促进发展。评估内容包括工程技术研发能力与水平、成果转化与行业贡献、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能力。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采取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定量评估以每年度提交至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评估工作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四条 正式开放运行(从验收通过发文第二年11日算起)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周期的评估,未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

第二章  评估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工程中心评估细则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安排评估任务,建立评估专家库并遴选评估专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指导、评价和监督评估机构的工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细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并报教育部批准,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总结评估工作,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所属高等学校编制评估相关材料,做好工程中心评估准备工作。

第八条 工程中心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工程中心评估提供支撑和保障,组织工程中心编制评估相关材料,并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九条 参评工程中心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全面总结评估周期内的工作,认真编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确保材料与数据真实可靠。

 

三章 评估准备

第十条 教育部于每年4月发布当年评估通知,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并抄送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当年发布的评估通知,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教育部批准。评估实施方案包括工程中心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等。评估经费预算主要包括专家评审费、会场租用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教育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按照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工作安排,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并于下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四章 初 评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依据评估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参评工程中心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审核,督促工程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完善和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初评按照技术领域相近分组,采取集中会议评议。教育部在会前组织召开初评预备会,向初评专家说明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明确评估任务和要求。

初评内容包括:审阅评估材料、听取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质询、记名打分等环节。

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打分结果,初评成绩排名前20%和后20%的工程中心,从其余参评工程中心中抽取的不少于10%工程中心一并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现场考察名单在教育部网站上发布。未进入现场考察名单但有意愿参加现场考察的,可在名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第五章 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按照参评数量和相近领域进行分组。教育部成立现场考察专家组,评估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每个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应包含初评专家2–3名,管理专家1–2名。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按照现场考察工作方案,确定各参评工程中心现场考察时间(每个参评工程中心不少于半天)和路线,于现场考察前10个工作日通知参评工程中心,并将现场考察安排通报工程中心主管部门。

评估机构负责拟订现场考察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考察基本程序、日程安排、有关文件、工作人员职责以及保密协议等。教育部会同评估机构组织召开现场考察预备会,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考察工程中心的运行状态、建设内容和管理机制;核实承担国家、行业和区域重大科技任务完成情况,技术攻关、科研成果和工程化应用推广情况;检查依托高等学校对工程中心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现场考察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考察工程中心实验技术平台、中试与工程验证环境等。其中:

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内工程中心取得的标志性技术成果(不超过5项)与工程化应用,并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学校负责人要代表依托高等学校,报告评估期内对工程中心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备现场考察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建设资金投入等有关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相关项目合同书、立项批准书、科研成果、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技术交流和会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察专家组根据实际考察情况,交流讨论后,以口头方式向工程中心和依托高等学校简要反馈意见和建议,现场不公布考察结果。

第二十二条 现场考察结束后,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组考察的工程中心记名打分,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工程中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 综合评议

第二十三条 按照初评成绩占50%,现场考察成绩占50%计算出参加现场考察的各工程中心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排名靠前的工程中心评估结果为优秀,综合成绩排名后15%的工程中心将参加综合评议。参加综合评议的工程中心名单在教育部网站上发布并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有关依托高等学校。

第二十四条 同领域的综合评议不再按相近学科分组。每个领域综合评议专家组由9–11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向综合评议专家组提供参评工程中心的初评成绩、现场考察成绩、现场考察意见、评估材料和评估指标体系等。

第二十六条 参加综合评议的工程中心由中心主任做综合评议工作报告,并对专家组的质询进行答辩。主要介绍工程中心代表性成果和优势特色、技术研究情况、工程化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经评议讨论,对参加综合评议的工程中心记名打分和排序,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并当场公布排序结果。

 

                    第七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 综合评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负责撰写评估报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与评估档案一并提交教育部。评估档案包括:各阶段专家组人员名单、初评专家打分表、初评打分排序统计结果、各工程中心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打分表和排序结果、综合评议专家打分表和排序结果、综合评议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报告,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限期整改、未通过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15%,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和未通过的比例不低于10%,其余为良好。

评估结果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公示一周,最后以书面形式向依托高等学校反馈。由教育部处理公示期间个人或单位实名提出的异议。

第三十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工程中心不再纳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工程中心整改期不超过2年,整改期满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效果,检查未通过的工程中心不再纳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三次评估结果均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可不参加下一轮评估,其评估结果定为优秀。连续两次评估结果均为“限期整改”的工程中心不再纳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无重大客观原因逾期未报送评估材料的工程中心,其评估结果定为未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评估费用由教育部承担。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评估实行公示与回避制度。参评工程中心可提出需回避的评估专家,与工程中心相关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估专家。评估专家应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职责和权力,遵守评估保密制度,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作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配合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工程技术

研发能力

与水平

30%

创新水平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

工程技术重大突破;

标志性成果影响力;

承担国家或地方重点重大科研任务情况

人才与队伍

中心主任与技术带头人作用;

研发及工程技术队伍结构;

青年骨干培养与引进;

工程技术队伍团队攻关能力

装备与场地

物理空间与仪器设备分布合理,满足工程技术研发及创新发展需要

成果转化

与行业

贡献

30%

成果转化

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及成效;

专利转化收益;

校企合作研发任务及经费保障;

承担政府产业化项目情况

行业贡献

工程化典型案例,推广示范作用;

对行业(区域)产生直接经济社会效益;

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

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学科发展

与人才

培养

20%

学科建设

支撑学科建设水平提升的作用;

促进学科交叉和新兴学科发展

人才培养

硕士、博士培养;

实习实践基地设立及学生创新创业情况;

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开放与运行

管理

20%

发展潜力

近中期目标;

未来前景

开放共享

仪器设备和资源开放共享;

技术研发合作交流情况

管理与支持

内部规章制度、运行管理机制、评价考核体系等;

依托高校、地方政府投入与支持举措;

技术委员会支撑作用;

科研氛围、学术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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