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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24 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8-03 编辑:马靖靖 浏览次数:732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深化国际科技合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提质升级行动计划(2024-2026年)》及《关于做好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自治区高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应围绕推动落实自治区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重大需求,目标定位明确。

2.项目申报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管理运行规范。

3.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学术不端等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或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如聘用非本单位在职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聘用有效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5.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每个学院限报1项。项目负责人已承担其他自治区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的不得申报。每个项目合作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

6.项目申报单位务必与项目合作的国外机构和人员明确:国外合作机构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且多头参与申报其他项目,国外合作机构项目负责人主持或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须与国外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须有国外合作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有其他国内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的,也须提供签章齐全的合作协议。

2.项目合作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合作方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并作为申报佐证材料。

3.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数据的归属、使用和转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应遵守我国参加的或与合作方政府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或数据保护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4.合作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须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申报材料中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5.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每个项目申报经费额度不超过5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6.项目结题以标志性成果的研发、转化及示范应用为主要考核指标,以论文发表作为主要研发目标的项目不属于本次申报范围。

三、申报流程

1.本次项目申报需填写并报送《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书》(附件1)1式5份,《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1份加盖学院公章,8月20日前提交至科技处507室,为不影响后续评审工作,过期未提交将不予受理,电子版发送到科技处邮箱nmndkjc@163.com。

2.各学院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对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书内容、合作协议等材料进行审核。

3.上述材料经学校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后择优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科技与合作交流处。教育厅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开展项目答辩评审。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书

   2.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汇总表


联系人:于丹丹

联系电话:4304589

                                       



                            科技处

                                    202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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