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落实学术会议备案制度
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修订)》以及《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的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要求,严禁“先办会议、后补手续”,请各单位认真落实学术会议事前审批备案制度,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完成学术会议事前审批备案。因未经审批备案导致会议费无法报销的,由会议组织者承担相关责任。
会议备案流程:
自然科学一般学术会议由学院审批后,报科技处、财务处申请备案。会议如邀请国外或境外人员参加,还需报请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党委宣传部会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会议,由学院审批后,向科技处、财务处申请备案,同时提交《内蒙古农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申请表》,报党委宣传部进行意识形态审核备案。
二、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与报销内控
根据《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落实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内蒙古农业大学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为规范科研仪器的采购与报销流程,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与报销做如下补充说明。
1.总额2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需遵循各采购单位的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总额为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科研仪器设备,需要上“云采通”网上竞价/比选采购;总额4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科研仪器设备,需委托社会代理或“云采通”招标;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通过政府统一采购(详见国资处网站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落实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结合财务的报销制度,采购2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须上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议研究,采购人在OA申请采购合同用章时,需上传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报账时需向学校财务处提供会议号。
3.请各单位在OA审批时,严格审核科研仪器设备、大宗材料费等大额采购合同,严格审核其合理性、合规性。
三、国家、自治区科研项目实施和综合绩效评价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内科发〔2025〕2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国家及自治区科研项目实施与综合绩效评价重点事项作如下提醒。
(一)研究过程注意事项
1.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项目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项目下设课题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严格监管,把控项目总体进展情况。
2.项目负责人须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按要求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以及报批项目需要调整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重大调整事项
包括: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由以上情况导致的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等资金调整事项。
重大调整事项审批流程:项目组向科技处申报—联系专业管理机构确认调整类型—学校审批—在项目管理系统提交调整材料—专业管理机构审核—项目下达单位(厅局、部委)审核批复后实施。
不予调整类型:项目牵头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课题主持人由原单位调离,不允许变更课题承担单位,确有报账困难的应变更课题主持人为原单位项目组人员;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的,不允许调增课题的间接经费,经学校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将间接经费中的绩效部分调减用于直接经费。
(2)重要调整事项
包括:变更课题参与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需要调增等资金调整事项。
重要调整事项审批流程:项目组向科技处申报—联系专业管理机构确认调整类型—学校审批—在项目管理系统提交调整材料—专业管理机构审核—项目下达单位(厅局、部委)备案。
(3)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
包括:项目骨干和其他参加人员调整、研究方向不变和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调整、因国家或地方机构改革等引起的项目承担单位名称调整等。
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审批流程:项目组向科技处申报—联系专业管理机构确认调整类型—学校审批实施—在项目管理系统提交调整材料—专业管理机构备案。
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内,原则上不应提出调整事项申请。
(二)研究成果注意事项
1.项目成果必须是执行期内成果,不得将执行期外成果列入。如专利必须是项目执行期内申请的,申请和授权时间均须在项目执行期内;
2.项目成果必须是项目(课题)组成员取得的成果,项目组以外其他人员的成果不得列入,项目承担单位之外的成果或项目任务之外的成果不得列入。如为标准或专利成果,证书人员中没有任务书中项目参加人员的不得列入;
3.项目成果必须是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成果,与考核指标和研究内容无关的成果不得列入;
4.可能存在多头交账的成果不得列入,列入一个项目的成果不得再列入其他项目;
5.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标准、专著、软著、品种、样机、样品等,应按照项目相关要求标注或声明项目信息。
(三)禁止事项
1.不得存在编报虚假预算的情况;
2.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与本项目不相关支出,比如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或国际合作交流费等费用;
3.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应由教育经费承担的学生培养或论文答辩等费用;
4.不得存在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的情况;
5.不得存在委托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进行测试化验加工的情况;
6.不得存在以测试化验加工名义转包科研任务,以隐瞒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以虚构或增减测试化验加工项目、提高或降低测试化验加工标准,以预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等方式,变相转移、套取资金的情况;
7.不得在仪器设备购置、试制、租赁、维护、使用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浪费、无正当理由的闲置或重复、排他性占用的情况;
8.不得存在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的情况,因不具备条件而委托第三方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除外;
9.不得存在列支购买论文、项目申请书、进展报告及结题报告等费用的情况;
1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打印纸、硒鼓、U盘、个人计算机及配件等通用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费用,列支日常办公用的水、电、气、暖、通讯费、邮寄费、房屋租金等支撑条件费用;其它类项目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1.不得超标准发放劳务费,包括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超范围发放劳务费,包括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发放专家咨询费;不得存在以任何形式回收劳务费的情况;
12.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
13.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论文润色、编辑、翻译或修改等费用,不得在依托单位制定的掠夺性期刊预警名单上发表论文并列支发表费用;
14.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相关要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得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知识产权费用,包括知识产权代理费;
15.不得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16.不得存在项目资金在原依托单位违规使用的情况;
17.不得存在项目资金在合作单位违规使用的情况;
18.不得存在结余经费违规使用的情况;
19.不得存在项目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不一致的情况;
20.不得将其他项目的支出调账到本项目;
21.不得存在长期借款不及时冲账的情况;
22.不得存在项目执行期间经费执行率低于50%的情况;
23.不得存在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等不符合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原则的行为。
(四)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环节注意事项
1.审计反馈意见须及时整改
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前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审计反馈意见,项目负责人需逐项对照整改,将整改材料再次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对应整改完成情况说明交科技处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验收;对于项目验收过程中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提出的意见要逐项整改,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材料时将专家整改意见和对应整改完成情况说明一并交科技处备案。
2.项目结余经费使用
进入验收审计程序的项目经费不能再支出,待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出具后,方可再按相关规定支出。
特此函告。
内蒙古农业大学科技处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