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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及自治区科研项目实施和验收重点事项的提醒函

添加时间:2024-06-27 编辑:马靖靖 浏览次数:303


各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强化项目实施、验收环节问题治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科技“突围”工程相关政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对国家及自治区科研项目实施与验收重点事项作如下提醒,请各单位组织科研人员专题学习传达,认真贯彻落实。

一、研究过程注意事项

(一)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项目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对项目下设课题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严格监管,把控项目总体进展情况。

(二)调整变更注意事项

1.重大调整事项

包括:(1)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2)由以上情况导致的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等资金调整事项。

重大调整事项审批流程:项目组向科技处申报—联系专业管理机构确认调整类型—学校审批—在项目管理系统提交调整材料—专业管理机构审核—项目下达单位厅局、部委审核批复后实施。

2.重要调整事项

包括:(1)变更课题参与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2)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需要调增等资金调整事项。

重要调整事项审批流程:项目组向科技处申报—联系专业管理机构确认调整类型—学校审批—在项目管理系统提交调整材料—专业管理机构审核—项目下达单位厅局、部委备案。

3.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

包括:项目骨干和其他参加人员调整、研究方向不变和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调整、因国家或地方机构改革等引起的项目承担单位名称调整等。

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审批流程:项目组向科技处申报—联系专业管理机构确认调整类型—学校审批实施—在项目管理系统提交调整材料—专业管理机构备案。

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内,原则上不应提出调整事项申请。

二、研究成果注意事项

1.项目成果必须是执行期内成果,不得将执行期外成果列入。如专利必须是项目执行期内申请的,申请和授权时间均须在项目执行期内;

2.项目成果必须是项目(课题)组成员取得的成果,项目组以外其他人员的成果不得列入;项目承担单位之外的成果或项目任务之外成果不得列入。如标准或专利成果,证书人员中没有任务书中项目参加人员的不得列入。

3.项目成果必须是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成果,与考核指标和研究内容无关的成果不得列入;

4.可能存在多头交账的成果不得列入,列入一个项目的成果不得再列入其他项目;

5.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标准、专著、软著、品种、样机、样品等,应按照项目相关要求标注或声明项目信息。

三、 禁止事项

(一)禁止违规使用或套取科研资金

不得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给项目组成员发放咨询费;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给项目外人员发放科研绩效。项目组应据实支出科研经费,规范项目中低值易耗类物资的采购验收、出库入库等管理使用流程。

(二)禁止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不得将科研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项目验收环节注意事项

(一)审计反馈意见须及时整改

在项目验收前对于审计事务所提出的审计反馈意见,项目负责人需逐项对照整改,将整改材料再次提交审计事务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对应整改完成情况说明交科技处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验收;对于项目验收过程中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提出的意见要逐项整改,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材料时将专家整改意见和对应整改完成情况说明一并交科技处备案。

(二)其他注意事项

项目负责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科技处提交验收相关材料(包括审计事务所审核后的财务凭证、发票、相关附件一套)进行评前审查。

自治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设置课题的要提前由项目组自行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验收,验收组需由校外5位同行技术专家、2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不得是项目参与单位人员;课题验收后再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专项验收按照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函告。



内蒙古农业大学科技处

2024 6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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