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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22-06-20 编辑:马靖靖 浏览次数:890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内财教规(202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21]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加强对自治区直属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自治区直属高校服务自治区及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自治区直属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对自治区直属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自治区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

(二)目录引导。自治区直属高校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探索和技术攻关,结合自身特点,集中优势、科学研判,设定研究指南,引导研究方向,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三)高校自主。自治区直属高校根据自身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

(四)公开公正。自治区直属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自主申报、公开评议、校内公示、择优立项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各环节公开、公正、透明。

(五)注重绩效。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自治区直属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学校内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等制度,明确立项审批程序,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进行分配,主要考虑自治区直属高校青年教师和在校学生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动开展情况、科研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分别用于支持自主选题项目、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

第九条 自主选题项目由自治区直属高校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科研需求,自行组织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建立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以科研平台为依托,支持其科技领军人才牵头组织的创新团队;支持具有较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潜力的青年人才组建的跨学科、跨领域的优秀团队。

第十条 自治区直属高校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完成项目申报、评选、遴选、排序等工作,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进展分年度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两个项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自治区直属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自治区直属高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严禁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鼓励自治区直属高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中的共享设备,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电子卖场采购的应采尽采,未达到限额标准的严格执行单位内控制度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自治区直属高校应当按照回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第十八条 自治区直属高校应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各高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团队科研需求。

笫十九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自治区直属高校应当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对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科研业务费使用及绩效管理年度报告。每年3月底前,自治区直属高校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直属高校要切实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管理,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绩效结果应用的奖惩机制。对未按照校内管理要求自行调整经费用途、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应当采取调整和扣减当年预算、暂停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定期组织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直属高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自治区直属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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