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区战略,培养造就一大批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持续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 “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旨在引导和支持我区高等学校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围绕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学术前沿问题进行创新研究。同时,要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加强对人才师德师风、科教融合等内涵式建设。
第三条 “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评审工作坚持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负责“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资助范围为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治学严谨,师德师风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学科视野开阔,对本学科发展有独到见解,在本领域内某方向有深入研究。
(三)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5周岁(至项目申报当年1月1日)。
(五)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科学发现或者对推动相关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六)在技术研发与产业创新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关键技术突破,并创造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已获得“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等省部级以上各类人才计划资助者,不再申报本计划。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于每年第二季度发布申报通知,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申请者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所在学校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并在规定期限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建议支持方案。
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正式批准执行。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三年。资助额度为:自然科学类3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24万元。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和所在学校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所在学校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中期,编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依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自治区教育厅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资助期满后,获资助者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学校审核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凡使用“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资助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必须标注“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Young Talent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
第十九条 如出现获资助者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调离学校教学科研岗位、违反学术道德、触犯法律等情况,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内教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